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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期货市场法制建设

时间:2019-04-26  点击:897


       

侯丽梅

摘 要:期货法规规章的颁布,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加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期货市场的情况看,还存在风险控制制度不够完善,政府监管、期货行业自律、交易所自我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没能正常运行等问题。总之,我国期货市场还未实现完全正常有序地运行。

关键词:非营利性;处理权;惩罚权

一、期货交易所的有关问题

首先是期货交易所的性质问题,这是解决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纠纷的基础。对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易所是民间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交易所是行政管理机构;第三种观点认为交易所是准司法机构。我同意第三种观点。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交易所都是由会员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总的说来,交易所与会员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会员的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效力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事先同意,交易所会员为正常之目的,同意按照共同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从事交易行为,而不是期货交易所本身就是一个享有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因此,一般说来,以交易所名义或以交易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的决议、公告、告示等,都要事先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否则会员就有权不予遵守。另一方面,交易所又负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管理职能,依法享有对违规违法会员的处理权、惩罚权、对负债单位的债务清偿权等,这时交易所就充任一个执法机构的角色,不受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干预,独立地行使管理权。

其次,要健全交易所对会员的审查制度。各交易所应制订严格的会员吸收标准,入会前必须对会员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实行淘汰制,对不符合标准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对违规违纪的会员要严肃处理;交易所在发展会员时,要注意会员的比例,扩大套期保值者的比重,优化会员结构;同时交易所应对会员的数量施行限制,维护现有会员的利益。

二、期货经纪机构的有关问题

有关期货经纪机构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期货经纪机构同客户之间的问题和期货经纪机构制度完善问题。

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期货纠纷看,绝大部分都是期货经纪机构同客户之间的纠纷,因此他们之间的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下面分别就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的责任分担、透支责任、不公平条款等几个方面探讨之:

(一)关于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即规定:“经纪业务是郑州交易所会员在郑州交易所内为客户代理交易的活动。”英美法系多主张为代理法律关系,这是因为英美法系主张“等同论”,即把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为自己亲为的行为,而不管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其关心的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代理制度是建立在“区别论”的基础上,认为代理制度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而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利益而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则以行纪法律关系予以调整。期货经纪机构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结果归属于客户,所以期货经纪机构同客户之间是行纪法律关系。这一点已为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确认:“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

(二)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的责任分担

明确了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的关系,我们就可以对发生纠纷时责任的分担问题作出规定:

期货經纪机构应对下列情况承担责任:①因无经营资格,非法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②因未向客户如实说明该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交易流程等情况,导致客户盲目签约,给客户造成损失的;③因挪用客户保证金,给客户造成损失的;④因故意制造、散布虚假或容易使人受误导的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⑤因未认真检核,盲目接受非客户和非客户全权委托人下达指令进行交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⑥因不按交易规则将客户指令下到交易所而私下对冲,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等。

客户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有:①因下达指令的内容不明确,无法交易造成损失的;②因缺乏期货交易知识,盲目投资,并与经纪方无关所造成损失的;③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的;④因接到期货经纪机构限期补足保证金通知,却逾期付款,给期货经纪机构造成利息损失的。发生以上①②③种情况的,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发生④种情况的,客户应向期货经纪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书的不公平条款问题

委托合同书是指规定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些合同书实际上都是期货经纪机构统一拟定的,客户想要进行期货交易,只能全盘接受该客户委托合同,协商的余地很小。部分客户甚至在对合同书的内容不十分明了的情况下就签了字,以后一旦发生纠纷,经纪机构就援引客户委托合同书的各种约定,尤其是其中的免责条款,以免除自己的各种责任,造成了极不公平的后果。

三、期货税收法律制度问题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迅速发展,但与之配套的税收制度并未建立,这是我国期货税收制度的一大缺陷,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应规定,结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期货税收法律制度。下面从纳税主体和税种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我认为,从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来看,期货税收的纳税主体应当包括期货交易人、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交易所。

期货征税税种应当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期货交易所得税是对期货交易人或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区别征税制度,对非避险交易的投机实行与避险交易不同的税基和较高的税率,以达到抑制过分投机、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避险性交易的目的。期货营业税是对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印花税应按期货合约的买卖数量征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J].现代法学,2001,23(4):45-54.

[2]石溪.我国《期货法》的立法选择与总体构想[D].四川师范大学,2015.

[3]叶萍.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最新规范与立法完善——对新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初步解读与完善建议[J].江西社会科学,2007(6):18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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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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