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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公司控制权实现的启示

时间:2019-04-15  点击:857


       

摘 要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基于公司自治、促进公司治理的精神对资本制度予以完善。令人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对公司控制权问题进行完善。公司控制权问题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经常存在,而独具特色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分析,探讨其对于强化我国公司控制权的启示,并尝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切实有效的防御性条款,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实现。此外,还要强化监事会相应的监督权以及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各方利益,避免陷入公司僵局。

关键词 阿里巴巴合伙人 公司法 公司控制权 防御性条款

作者简介:赵可阳,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法与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53

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一)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分析

近年来,学界开始关注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关系。它既不同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人规定,也不同于欧美公司的双重股权架构。该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设定:公司大多数董事人选由合伙人团队提名。除了两位永久合伙人之外,其余合伙人一旦退出阿里及其关联公司时,就必须从合伙人团队退出。每年公司都可提名新合伙人。

阿里巴巴通过虚置董事会,保证了合伙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以“公司宪法”——公司章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学者观点

邹俊、徐传谌 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一项成功的公司制度创新。它契合阿里巴巴的公司文化,但控制权问题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孟祥吉 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拥有董事提名权,是为了避免争夺公司的控制权的僵局出现,以保障公司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此制度的执行,有利于确立合伙人对于公司的掌控权,以保证在创始人的发展轨道上行驶。

张明明 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创设性地提出了合伙人具有提名董事会中过半数董事的权力。同时,合伙人制度并非专制的,合伙人名单也是不断变化的,同时该制度是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的,能保障股东们的根本利益。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公司采用“股东会—董事会—高管”的治理模式,上市公司还设有独立董事。随着公司的不断扩张、融资,创始人团队的股权被稀释,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在被非创始人的大股东把持后,往往在提名董事与重大事项决定上与创始人团队背道而驰,陷入公司僵局。

而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较大的董事提名权,有力地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且合伙人团队不断更新人员,保持了公司管理层的活力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力,避免了公司因创始团队股权稀释而引发内部分裂。阿里巴巴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享也有决策权,这些都有利于稳定公司内部,促进公司发展。

当然,该制度同样存在缺点。制度设计上,阿里巴巴虽然也设立了监事会,但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主要是监督董事会和公司高管,合伙人团队有足够的权力绕过监事会和股东会,完成一些决策。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对公司所负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性质上属于执行事务合伙。虽然合伙人制度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但也有可能使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之下,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二、《公司法》与公司控制权问题

(一)公司控制权问题

公司在扩张的过程中,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甚至可能在成为大公司后创始人反而沦为小股东。为避免公司控制权旁落,需要设计一种制度来分配公司管理权、公司董事产生方式。我国《公司法》需改进“过分公平”的同股同权原则,立法上设立保护公司控制权的条款。

融资可能使公司陷入争夺控制权的困境。同股同权原则虽然足够公平,但出现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可能会侵害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而一些大型公司选择在国外上市的现象也说明我国《公司法》迫切需要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修改,以鼓励公司制度创新。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公司控制权的启示

公司控制权对于现代公司治理极为重要,一方面,要保证股东们对公司有足够的知情、监督权,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者也要有足够权力实施管理规划,二者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設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为大股东所左右,并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公司因股权之争而引发的分裂,保障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然而,大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也会出现职业经理人团队控制公司,并架空公司的所有者,使企业经营背离了股东们的利益。 由此可见,合伙人团队需要受到与获得权力相对应的监督,以实现权责一致。不论经营者还是股东,在享有公司控制权的同时,需要受到同等的监督,公司控制权过度的滑向某一方都存在风险。

笔者认为,阿里巴巴通过赋予合伙人更大的权力,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修改问题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充分发挥了公司自治精神,构筑了防御性条款。

三、以《公司法》防御性条款保证公司控制权

为保证公司的发展以及股东的利益,既要让公司创始人有足够的权力实施管理运营,同时也要避免出现创始人团队权力过大,缺乏监督的情况。从阿里巴巴优秀的业绩来看,其合伙人制度有值得效仿的地方。

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该制度是否具备普适性及相应的缺点。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中“如果董事会提名没有得到股东会通过或者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合伙人有权利在下次股东会召开前,指派其他人担任临时董事”的条款,可能会成为陷入公司僵局,甚至合伙人滥用控制权的因素。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基于公司自治、促进公司治理的精神对资本制度予以完善。基于这一立法精神,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实现,同时避免双层股权制度中创始人权力过大的弊端,保证股东享有充分的监督权,可尝试从立法层面和公司层面,设计以下条款:

1.从立法层面而言,为鼓励公司自治,出现更多创新性制度,可在我国《公司法》中设置概括性条款,不作具体规定。可在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重大事项决议条款后附加一句:“如果公司章程对前述事项决议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概括性条款虽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简洁明了,为公司制度创新在立法上预留了空间。

2.从公司层面而言,可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规定。如阿里巴巴合伙人享有董事提名权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如要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合伙人的规定,则需要更严格的条件。除此之外,也可以构建对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防御性条款。譬如,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重大事项决议条款之后附加一句:“并经过特定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同时也应在立法和公司层面,具体规定监事会和股东对合伙人或享有特定权力的股东团队享有监督权,防止其滥用权力。考虑到我国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弱监督”局面,尤其要扩大监事会的监督权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为避免陷入公司僵局,还需要进一步的设计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鼓励制度创新的同时赋予监事会相应的监督权,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注释:

马广奇、赵亚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及其创新启示.企业管理.2015(2).

邹俊、徐传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国企治理结构创新的启示.理论探索.2016(3).

孟祥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 我国未来公司治理的启示.商业评论.2016(24).

张明明.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河北企业.2017(6).

马一.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以双层股权结构和马云中国合伙人制为研究对象.中外法学.2014(3).

赵增耀.公司控制权市场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中国流通经济.2002(4).

高洁、蒲华林.浅论公司控制权的权力本质观.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6).

秦芳菊.公司治理模式的再审视——以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砑究生院学拫.2016(2).

王建文.论我国引入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制度构造.中国法学.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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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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