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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服务在公证事务中的重要性

时间:2019-07-14  点击:704


       

摘 要 公证机构由于其特殊的历史演变,导致其自带一些不切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这恰恰成为了公证发展的“拦路虎”。公证机构必须寻求改变,重视服务在公证事务中的重要性,树立起与这个时代匹配的、市场需求适应的服务意识、理念和方式,公证才能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求得生存。

关键词 公证事务 公证机构 公证

作者简介:黄静,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研究方向:民商法、侧重公证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00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众财富的不断积累,围绕财产、交易等一系列矛盾层出不穷,法律有了广阔的适用空间,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大幅增长;同时随着人们法律素养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预防纠纷,都希望将“丑话说在前”,而公证天然具备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功能正好契合了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但由于中国公证机构自身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导致了公证机构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对待公证当事人,这种奇妙的“不对等”使得公证机构越来越不接地气,而其他法律服务行业正在试图利用这点接手公证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份额。公证必须正视自身的问题、反省反思,意识到服务在公证事务中的重要性,重新对自己进行定位。

一、法律定位的演变呼唤公证服务意识的苏醒

1982年4月13日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从这条规定来看,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以保护者的角度开展的活动,确实带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所以公证从业人员长期以来以一种审查者的姿态接待当事人,虽然公证是收费的,但当事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也引发不少人对公证机构有所不满,既然当事人自己提供了所有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究竟做了什么,难道就是“盖章收费”吗?时间来到了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这两天条规定就可以看出对于公证机构的法律定位已经从原来的国家公证机关转变为证明机构,直白一点可以说转变为法律服务机构。既然是法律服务机构,就必须突出“服务”,转变办证理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至今12年,但是1982年到2005年是23年,13年的时间是否足以改变23年甚至更长的根深蒂固的公证理念,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不然就不会被媒体曝出“市民办理继承公证遇难题 如何证明我爸是我爸”这样的新闻,从而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及关注。不少公证从业人员认为这是社会大众对继承公证的误解,是媒体在不调查清楚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为吸引“眼球”从而误导了社会舆论。可是公证机构就没有需要反思、反省的地方吗?为何当事人在缴纳了不低公证费的同时还要费时费力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果然2016年7月5日,实施了20余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不少媒体争相报道:这表明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绕开繁琐的公证环节,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不失为一种更经济的手段。媒体的报道确实有夸大的成分,但通知的废止绝不是突然为之,因为通知本身的内容也不是要求继承强制公证,但为何要明确废止,这样的作为应该是为了平息民众的强烈不满。自2016年7月5日起,全国各地陆续出台规定,除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外,市民还可选择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不动产的继承转移;实际上对于公证业务的冲击还是非常大的。但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公证机构是时候正视自身的法律定位,既然存在选择,公证机构何不创新服务理念及体系,在被选择中脱颖而出。

二、多元化的竞争促动公证服务理念的更新

既然《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位为法律服务机构,这就意味着公证不再具有垄断地位,必须投身到法律服务市场中参与竞争,处于被选择的角色,如果公证机构不能适用这个市场的竞争或者说不被需求者青睐,那只有一个结局,就是被市场淘汰或者被其他人取代。

以遗嘱公证为例,这类公证是最接地气的,本应成为公证行业的“窗口”,然而由于收费低、程序繁杂等缘由,导致遗嘱公证成为公证行业的“鸡肋”。一些区县公证机构几乎不受理遗嘱公证,理由五花八门:没有摄像设备、公证人员人数不够等等,公证行业自身的不作为导致了目前繼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频频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关于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提议已经被专家学者提上了国家立法层面的讨论。

在公证行业不拿遗嘱公证当事的时候,2013年3月21日,中华遗嘱库第一个登记中心在北京西交民巷73号正式挂牌运行,2015年6月9日,中华遗嘱库天津分库启动,2015年11月18日,中华遗嘱库广东分库启动,2016年9月21日,中华遗嘱库江苏分库启动,后续广西、上海、重庆等三个地区陆续设立遗嘱登记中心。2018年初,中华遗嘱库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已经为全国82177名老年人办理了遗嘱登记,有536份遗嘱已经生效,有164份遗嘱有调解需求,其中132件调解成功。

短短五年,中华遗嘱库的发展惊人,似乎已经成为了遗嘱的代名词。一时间,公证行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感,大多数人对中华遗嘱库持鄙视态度,认为其虚有其表,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公证行业的“酸葡萄”心理。然而公证行业开始行动了,首先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确立了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制度,开始建立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并于2014年4月投入试运行,截止到2015年底,平台登记和补录了自1980年公证处恢复重建以来办理的110万条公证遗嘱数据,这个平台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一个公证遗嘱信息库;其次各地公证协会推行遗嘱公证承办奖励机制,按件给予承办公证员补贴以提高办理遗嘱公证的积极性;此外不少公证机构开始实施遗嘱公证专人专办,规定不得推诿办证,实行奖励为主,惩罚为辅。这些举措带动了遗嘱公证的发展,同时也反映了在外部的竞争压力下,为求得发展和生存,公证行业必须更新服务理念。

同时,公证行业不能再守着“拿来证明”的办证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物流的飞速发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被一再突破,一味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的证明材料必将使得公证无立足之地。不少当事人都有这样的遭遇,到某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由于提供的证件是外省市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承办的公证机构居然要求当事人就这些证件到当地公證机构办理证件真实公证,理由是无法核实到外省市证件的真实性或是核实时间会很长。实际上,目前不少证件都是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核查,而大多数职能机构一般都会接受公证机构的书面或者电话核实。只要公证机构愿意更新服务理念,愿意多做一点点,愿意多跨出一步,在多元化的竞争中就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三、自身持续的发展要求公证服务方式的创新

从公证工作发展的总体态势来看,传统公证业务远未达到饱和状态,仍然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新型公证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谁能率先开展,谁就能占得先机。因此,既要巩固稳定传统的占支柱性公证证源,也要发现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运用好公证独特职能作用,积极寻求服务方式的新突破,探索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全方位、全程公证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方法,拓展服务深度,提高服务层次,实现公证单一职能向综合职能的转变。

不久前,有人在某个公证行业微信群里面发了一段聊天记录,记录显示目前有专门从事帮人代办继承材料的从业人员,简单点说就是你提供线索和经费,我来帮你办理所有的继承手续,你需要做的就是出面签字,其他都不需要烦神。从聊天记录看,这个行业的业务需求很可观,服务涉及面非常广泛:公证、房产、税务、银行等等,服务延展到继承公证、产权过户、甚至日后的出售。试想公证机构为何不能开展这样的服务,为何不能由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往前伸展到材料准备,往后延展到产证换领及房产出售。不少继承房产公证的当事人都是为了出售房产变现后分配,目前的操作模式都是由其中一个继承人继承房产,其他继承人放弃,然后再出售房产,这其中的风险无需多说,最重要的是这种操作模式压根不符合当事人的本意,所以为何公证机构不主动介入从材料准备、办理继承到出售、变现后分配这个全过程?相信公证机构应该比上文提及的代办从业人员更具有市场竞争力,一方面有广受社会认可的公信力,另一方面需要什么材料公证机构说了算,相信如此的服务不仅会受到民众的欢迎,而且民众会愿意为这样的服务买单。目前不少公证机构已经开展继承公证后的产证换领代办服务,但如果能够将这个服务向前、向后,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延展,相信公证机构在继承市场上又能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公证行业渐渐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信息化与大数据潮流中,如果固守传统的以证换证的办证模式,公证行业必将被淹没,成为历史;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强化自身服务意识、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积极介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为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信用服务,为市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公证行业必将换发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李志江.提升服务群众满意度,实现“十三五”公证事业新发展.中国公证.2016(5).

[2]中国公证协会.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中国司法.2016(1).

[3]段伟、李全息.公证法律服务的三个基本理念.中国公证.2017(2).

[4]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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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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