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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诉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时间:2019-07-12  点击:689


       

摘 要 国际投资仲裁以投资者提出仲裁请求,东道国进行抗辩为主要形式。近年来,东道国频频对投资者提出反诉,请求仲裁庭确认投资者的过错以抵消其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诉的管辖权是理论界讨论已久的话题,一方面国际投资规则允许东道国提起反诉,另一方面实践中仲裁庭对管辖权的态度不一。本文结合晚近的一则典型案例,旨在探讨未来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诉的管辖权可能采取的态度。

关键词 投资仲裁 东道国反诉 管辖权

基金项目:本文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范晓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49

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方式,当东道国违反其投资条约项下的义务时,投资者作为申请人可以将东道国诉诸仲裁机构或者申请临时仲裁。作为被申请人,东道国通常以投资者及其投资侵害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投资仲裁庭的关键工作就是权衡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看似冲突的利益,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仲裁庭是否有权受理东道国的反诉是理论界讨论已久的话题,在仲裁实践中的处理也未达成一致。本文将结合Urbaser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简单介绍抗辩与反诉的区别,第二部分将分析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对东道国反诉的规定,第三部分将结合Urbaser案分析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诉的处理。

一、抗辩与反诉的界限

随着发达国家在投资领域的身份从投资者母国单一身份到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双重身份混同的转变,晚近投资协定赋予了东道国更多的监管权。 在投资仲裁实践中,东道国不仅以其公共利益为由对投资者的主张进行抗辩,而且以反诉的形式请求仲裁庭追究投资者的责任。因此东道国抗辩与反诉的区别,是本文首先要研究的问题。

抗辩与反诉,作为被告通常采取的应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在内涵、目的、适用条件以及与原告诉讼请求的关系方面存在差异。

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称为抗辩。 被告通过主张与原告诉讼请求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旨在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的抗辩主张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种相互否定的关系。 抗辩主张的内容通常不得超越原告诉讼请求所涉的争议范围,因此抗辩是对原告诉讼请求权的一种防御。被告通过抗辩,旨在说服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被告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以诉的形式独立地向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不同于抗辩的消极防御性质,反诉具有主动攻击性和独立性。反诉旨在通过庭审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而不限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反诉的主张可以超越原告诉讼请求所涉的争议范围。

仲裁庭对东道国抗辩主张的管辖权是没有异议的,因为东道国的抗辩内容仅仅是对投资者主张的否定,并没有提出新的主张,因此没有超越仲裁庭管辖范围。然而,当东道国在抗辩之外进一步提出新的诉求,例如主张投资者违反了东道国法律而要求其承担责任,仲裁庭是否应当受理东道国的反诉是下文将探讨的问题。

二、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下的东道国反诉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是否有权提出反诉,首先要考察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下文主要讨论《华盛顿公约》和UNCITRAL仲裁规则。

《华盛顿公约》第三节第46条表明,“除非双方另有合意,仲裁庭应当在一方的要求下,对由争端内容直接引起的附带或附加的请求或反诉(incidental or additional claims or counterclaims)做出裁决,但上述裁决应当在双方的同意范围内或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由此可见,在《华盛顿公约》项下,只要该反诉由争端内容直接引起、取得争议双方同意或落入中心管辖,仲裁庭便有权对该反诉一并进行仲裁。

2010年修订的UNCITRAL仲裁规则也在多处条款中对反诉问题加以泼墨。 其中,第4条第(5)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对仲裁通知进行答复时可以包含对反诉的简要说明,第21条则要求反诉必须在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之内。此外2010年的规则删去了“反诉应基于与本诉相同的合同提出” 这一严格限制,仅要求“仲裁庭有管辖权”,由此放宽了仲裁庭受理反诉案件的限制。

上述分析表明,《华盛顿公约》和UNCITRAL仲裁规则都没有将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的反诉排除在外,但近年来ICSID仲裁庭和UNCITRAL临时仲裁的实践却与仲裁规则的发展不同步,对东道国反诉问题持保守态度,几乎所有涉及反诉的案件中仲裁庭都裁定其无管辖权。 但是,2016年底ICSID仲裁庭做出的Urbaser案 裁决首次详细讨论了仲裁庭对东道国提出的人权反诉管辖权问题。

三、仲裁实践分析——Urbaser案

Urbaser案涉及阿根廷经济危机之前的供水服务特许权,地方政府终止特许权后投资者提起投资仲裁,阿根廷政府根据《ICS

ID公约》第46条以及《ICSID仲裁规则》第40条第1款指出投资者未能提供必要水准的特许权投资导致侵犯了当地居民的水权,并提出1. 91亿美元赔偿的反诉。仲裁庭裁定其对该反诉有管辖权,但在实体问题上驳回了阿根廷的反诉。尽管如此,Urbaser案是第一例仲裁庭接受人权反诉的案件,其为投资仲裁庭受理东道国反诉问题提供了借鉴。

首先,仲裁庭根据《西班牙与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推定仲裁双方的合意。 第10条第1款规定“任意一方可以将双方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因此东道国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反诉)是可能的。此外,投资者虽未与东道国直接签署仲裁协议,鉴于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并规定了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投资者主动提起仲裁时,视为投资者接受了东道国的仲裁要约,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而投資者在接受仲裁要约时并未明确排除东道国反诉的权利。因此,东道国反诉的权利落入了双方合意范围之内。

其次,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有事实上的联系。在Urbaser案中,东道国的反诉与本诉是基于同一特许权下的投资。本案突破了之前Saluka v. Czech Republic案确立的“本诉与反诉之间必须有法律上的联系”,即本诉与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文件。因此,Urbaser案简化了此前对于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严格联系的限制,为东道国成功地提出反诉提供了便利。

四、结论

投资保护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因此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是投资仲裁庭永恒的任务。投资者申请投资仲裁旨在限制东道国对于其投资条约项下义务的违反,而东道国往往以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为由进行抗辩甚至对投资者提起反诉。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是允许东道国提起反诉的,但是仲裁庭对于东道国反诉问题的处理方式却各不相同。本文结合Urbaser案,阐述了投资仲裁庭在裁决其是否对东道国反诉有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了双方的合意范围,以及反诉与本诉之间是否有事实上的联系。相较于之前仲裁庭的做法,Urbaser案的仲裁庭似乎对东道国反诉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仲裁庭接受东道国的反诉,体现了仲裁庭对东道国公共利益和监管权的尊重,有利于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

注释:

何芳.国际投资协定利益平衡化改革及中国的应对.甘肃社会科学.2018(4).第181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庞小菊.论抗辩与反诉的界定.南京師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第34页,第36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第4条第(5)款,第21条第(3)、(4) 款,第22条,第23条第(2)款,第30条第(1)款。

1976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rticle 19(3).

例如,Oxus Gold Plc v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仲裁庭拒绝受理东道国的全部反诉,详见<http://www.cisarbitration.com/2016/08/16/counterclaims-in-oxus-gold-v-uzbekista n-is-investor-state-arbitration-still-a-one-way-road/> 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8日。

Urbaser S.A. and Consorcio de Aguas Bilbao Bizkaia, Bilbao Biskaia Ur Partzuergoa v. The Argentine Republic, ICSID Case No. ARB/07/26, 8 December 2016.

Article X of the Spain-Argentina BIT.

See Ibid., para 1151.

Saluka Investment B.V. v Czech Republic, UNCITRAL,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over the Czech Republics Counterclaim, 7 May 2004, paras 73, 79.

Elena Burova, ‘Jurisdiction of Investment Tribunals Over Host States Counterclaims: Wind of Change?,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March 6 2017,<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7/03/06/jurisdiction-of-investment-tribunals-over-host- states-counterclaims-wind-of-change/>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8日。

参考文献:

[1]张建、孟斌.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概念辨析.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6(6).

[2]庄洁蕾.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反请求问题研究.北京仲裁.2016(1).

[3]黄世席.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当代法学.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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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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