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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善论”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时间:2019-05-28  点击:838


       

摘要: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古代学术思想的源头,这一时期,诸子百家对人性善恶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儒家、法家、道家对此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最典型的有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和老子的“性无善恶论”。这三种观点都自成体系,有其理论依据,但取得主流形态地位的学说,却会对国家的政治、法制,甚至是民族文化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而“性善论”随着儒家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后,推动中华民族形成了积善成德、积极向上的民族文化心理,也让中国古代的法制充满了“伦理”与“人性”的光辉,但也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人治”的道路。

关键词:“性善论”;法制;人治

宋时发明火药,却在近代被人以枪炮打开国门;明时资本主义萌芽,却在晚清被资本主义的国家瓜分地盘。是什么在推动现代文明的进程?是什么样的思想让中西方走上了不同的道路?追根溯源,西方文明的原点是古希腊,从《十二铜表法》《公民法》到《万民法》,再到公元后《圣经》的原罪论,而中华文明的思想源头是先秦时期的百家争鸣,再到后来儒学确立了主流地位。前者重视法律,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后者重视礼教,相信人性本善。人性的善恶之争是否会影响到法制的建设,从而影响一个国家、一个文明在政治、文化上的不同发展历程?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在这方面研究较少,例如郝铁川教授《“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郭忠教授《论中国传统性善论和法治的兼容性》等都提出了人性论和法治之间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性究竟得失几分、利弊几何却各有看法,本论也试从思想的确立、法制的演变来探讨这种内在联系,并总结自己观点。

一、 从百家争鸣到宋明理学:性善论主流地位的确立

性善论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的,从百家提出人性之争到理学的盖棺定论,这一段时光不仅是儒家地位的不断提高,也是人性论从士大夫阶层达成共识并深入到百姓的过程。可以说,这种主流地位的确立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民族的选择。

(一) 先秦时期的百家争鸣

孟子,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也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被尊称为“亚圣”。他提出的性善论成为我国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深刻影响了古代的政治与法制建设,其中利弊在千百年后也是争论不休。《孟子·滕文公上》云:“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自此“性善论”成了孟子学说的基石,因为人性善,所以“施仁政”这样充满乌托邦色彩的政治学有了一种可能,也推动中国古代的法制偏向了“人治”与“德治”。

《孟子·告子上》云:“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认为人性善就好像水自上而下这般天经地义,虽然会因为外在条件而出现“逆流”,但绝非水之本意。因而孟子强调道德的自觉性,也就是先规范自己的言行,再推己及人,让“善”去升华,并提出了著名的“四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四端”说的形成标志着孟子思想的成熟,是先秦儒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成了“性善论”“仁政论”的论证依据。“孟子所谓的性善不是指人具有先天的道德观念,而是说人天生具备向善的要求和为善的能力。”这是“本善论”与“性善论”的不同。而在《说文》中,“性,从心,生声”古意里,“性”就是“生”的意思,生而为善,谓之“性善”。

(二) 性善论成为主流思想

儒家自先秦产生,到汉朝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主流思想并贯彻整个中国古代。而“性善论”作为伦理观为“施仁政”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统治者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的长治久安有着一定的必要性。也正因此,在三种“人性论”中,最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性善论”成了历朝统治者的“座上宾”,在当时来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到了宋朝,佛道盛兴,一场声势浩大的“孟子升格运动”拉开了帷幕。究其根本,是因为孟子的理论能为儒学转型提供思想资源和方法支持,因与本论无关,不展开详细论述。而在“孟子升格运动”后,孟子的地位得到极大提高,从一个平民学者成为圣人,《孟子》从“子书”升为“经书”,孟子的“性善论”也是水涨船高。到了南宋,朱熹将理学发扬光大,理学认为“理”是宇宙万物的起源,并且理本身是“善”的,他将这种“善”赋予人成了人的本性,赋予了社会就成了“礼”。自此,“性善论”成为我国古代绝对的主流思想,再未受到冲击,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以“德”“礼”“善”为参考依据的基础。

二、 性善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中华法系凝聚了古人几千年的智慧,它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法,维护纲常。经汉朝儒学家改造,“礼”融入了诸子百家的思想,变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论依据。

“性善论”有利于人与人之间产生美好、和谐的关系,但因生活环境、生命经历的不同,道德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将后天的社会属性赋予先天的自然属性,显然是不够严谨的。这种不严谨作用于古代法制后,自然也是有利有弊。

但无论如何,性善论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民族的选择。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我们应该以古为镜、以史为鉴,吸纳近现代文明的思想,走出一条崭新的法制之路。

三、 结语

人性本善赋予了我们民族一种深厚的人文情怀,让中华美德历经数千年悠悠岁月而隽永相传。对“善”的尊崇,是对“美”的一种道德定义。而对人性的不同理解与解决方法也深刻影响了政治与法制的建设,影响着社会的思想和文明的秩序。我们在思考着人性深度的同时,也是对自己心灵的一次拷问,对未来道德与法律建设的一种探索。也许人之初,其性善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一心向善,让道德成为法制的参照,让法制成为善良的守护。

参考文献:

[1]孟子.孟子[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6.

作者简介:

周京儒,四川省绵阳市,绵阳师范学院文学与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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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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