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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思考

时间:2019-08-22  点击:661


       

覃雅 席智佳

摘 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冲向中国应运而生的。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带来巨大改变,中国社会正处于从未有过的开放状态。在此背景下,本文欲通过对我國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覃雅,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方向硕士研究生;席智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37

一、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现状

基于我国国情以及独特的地理环境,涉外婚姻呈现出分布集中、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矛盾普遍增多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在世界全球化快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产物。

(一)分布集中

不同地区体现出了不同地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同特点和渊源,也反映出促成涉外婚姻的各种因素。我国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集中于侨胞居多的广东、福建,民族边境地区多的云南、广西、东北地区以及经济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程度高的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城市。总观现状,涉外婚姻、家庭的分布情况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边境地区及侨胞聚集地区。

(二)发展不平衡

我国各地的涉外婚姻情况普遍存在着三个不平衡。一是嫁出与娶入的不平衡,90%的涉外婚姻都是年轻女子外嫁为主。二是夫妻年龄不平衡,并且夫妻年龄相差很大。三是婚次状况不平衡,夫妻一方或双方多为再婚者,外籍一方尤甚。另一方面,男方的优势一般体现在经济物质条件,社会地位,文化学历层次等方面,而女性往往在于额年龄,相貌和气质。而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涉外婚姻的不稳定造成涉外婚姻的矛盾突出。所以,发展十分不平衡。

(三)矛盾普遍增多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文化和对外交往也日益增多,同时涉外婚姻也必然随着大趋势表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方向。了解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对了解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重要作用。尽管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家庭也只是小家,但任何婚姻关系都无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印记并受着时代的影响和制约,更何况跨越地理位置的婚姻家庭。

二、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立法现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均为我国当前有效的法律适用规范。但显然在法律实施中,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完全穷尽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

在我国特殊的社会大环境下,法律法规过于简略、宽泛,无法适应我国复杂的涉外婚姻状况,导致许多实际问题并无法得到解决。例如《法律适用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区域性的具体问题无法通过本法得到有效解决的,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地方立法才能适应本地区的发展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当《法律适用法》无法解决很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时,需要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律一起适用。因此,我国涉外民事法律体系急需完善使之更加细致,所要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立法。具体的法条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到第23条对此予以了实质性的规定。同样在,这也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因为作为现代现行法律对此选择适用的基本原则。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涉外结婚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结婚法律关系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合法成立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必须履行的手续,是一个恋爱关系能够成为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制约的外在形式的要求。若要保证婚姻的有效性,要么适用较为宽松的规定,从而到达避免一些婚姻矛盾的出现。通说,对于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有两种主要的法律适用,一是采取婚姻缔结地法,二是采取当事人属人法。根据统计,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扩大了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及时相关的细则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了法律适用,但仍然是以放宽为方向的,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中的都可以选择适用,同样的这样也是可以划分为两种制度“单一制”和“混合制”。

2.涉外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主要是来规制关于解除涉外婚姻所应经历的程序和手续。由于离婚诉讼繁琐、适用法律问题又十分的复杂,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不通过诉讼程序就能够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当然是最好的。一是案件受理地法院法,这是对当地的风俗民情的照顾;二是将涉外离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进行统一的规定,形式与内容达成一致,方便也便捷。而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此进行规定,这是其对离婚案件规定不够充分的表现,需要完善。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法律就是用来规制避免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各样冲突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具的好坏也是影响着这领域是否能顺畅运转的关键。

(一)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实践重的问题

1.连接点不全面,有部分遗漏,导致准据法适用空白。在《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以往立法以简单的双边冲突为主的,在涉外法律关系领域很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都采取的是有顺序的选择使用冲突规范,设置多个连接点,依照顺序选择适用。这一连接点的选择方式无疑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且,要有顺序的选择这也避免了有多个连接点时不会因为冲突而导致无法确定最终的连接点而致使无法可依,无法进行司法裁判的情况。但《法律适用法》却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适用上没有明确连接点的设置,主要的条文是地21、23、24条,这三条条文设置的三个连接点,分别是: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婚姻缔结地,作为有顺序选择的冲突规范。但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是有一定问题的,连接点不穷尽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都会导致无法确定法律的适用。

2.连接点冗杂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在《法律适用法》中第22条对结婚手续进行了规定,三种方式均有效时表示依着三种方式确定的结婚手续都是可以來认定婚姻法定手续的,但这样的规范明显存在问题,多个连接点同时出现而又不明确使用的法律顺序,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倒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障碍,使得法律适用出现混乱。

首先,忽视了结婚缔结地法律。结婚缔结地的法律在缔结婚姻时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对婚姻关系的成立、生效等形式要件何实质要件都有实际的意义。出于尊重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也不应该忽视该连接点。其次,既然选择在该地缔结婚姻,而又不适用该国的法律,于情于理说不通,不合常理。

(二)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实践的建议

1.立法层面,应有完备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现有的涉外婚姻立法的建议目前有两种修改建议,第一是,把共同属人法的应用更改为分别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先的应用保持不变;第二是,共同属人法的适用依旧不变,但删除在婚姻缔结地法适用上的限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加入了“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限制。这样的限制是有意义的,可以达到避免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外国法而在中国缔结婚姻的有效承认,当事人的住所地、国籍或者婚姻缔结地是涉外婚姻法律关系中十分重要的连接点,这也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体现。共同属人法是更加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平等的适用法律。分别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也会大大增加司法机关查明外国法的负担,对调查取证,审判,执行是增大了工作负担,这显然没用突出婚姻缔结地法的重要性,所以混合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仅仅停留在了理论层面上,并没有真正的应用于实践。

2.在法律适用层面,具体的个案要合理的选择最佳的连接点及准据法。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这一规则的出现就是来补充完善单纯适用的不足,使结婚法律是适用冲突规范不断的完善,趋于灵活化,机动化。涉外婚姻的立法不断地想要扩展承认婚姻效力的范围,促进涉外婚姻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所以,鉴于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施加限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立法,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适当的修改将更加有利于这一问题的处理。

3.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度与涉外民事问题的管理高效,便捷。虽然,司法权与行政权应该各行其是,不应该混为一谈,但是,在我国行政权能不仅能够指引民事主体遵循国家的即定标准去履行正规、合法的程序完备各项条件,以此来防止身份不合格、手续不完善等程序性问题的出现,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监管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程序问题。在行政程序上能够严格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涉外婚姻家庭中因为程序问题带来的纠纷,有力于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司法运行效率。

四、结语

通过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现状看到了这一涉外领域日益凸显的重要性,折射出了涉外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当下实践中的诸多不足。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有秩序又有自由的法律环境,能通过规避一些矛盾来让我们更好的感受到改革开放与经济全球化的热潮带来的无限光辉。这才真正的让每一个人切身的感受到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和谐,人民的幸福。

参考文献:

[1]汪金兰.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现代法学.2010, 32(4).

[2]齐湘泉.中国国际私法探源.石油出版社.2011.

[3]黄飞飞.浅论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2012.

[4]高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法律适用条款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4(10).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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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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