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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遗嘱形式的法律效力探讨

时间:2019-08-21  点击:779


       

摘 要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是否有效,需根据各项综合因素判定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的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滞后,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現的诸多问题,例如,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滞后,打印遗嘱、电子遗嘱、网络遗嘱等新类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可做必要的修改,增加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值得肯定。通过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准确反映和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关键词 遗嘱 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 网络遗嘱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陈建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38

颁行于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有些遗嘱形式基本上没有被采用,如录音遗嘱。有些遗嘱因欠缺某些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的内容由电脑打印而非遗嘱人亲笔书写等引起纠纷。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遗嘱形式,如影像遗嘱、网络遗嘱、电子遗嘱等。时值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是否删除或修改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和社会需求,增加规定新的遗嘱形式,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打印遗嘱宜确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

遗嘱内容由遗嘱人亲自打印或由他人代为打印,遗嘱人亲笔签名,这是否为有效遗嘱?司法裁判不统一。如黄爱花遗嘱继承纠纷案中,遗嘱内容为打印稿,有遗嘱人黄爱花的亲笔签名,但没有日期。经过两审和再审,认定为有效遗嘱。而在另一起遗嘱纠纷案件中,遗嘱内容为打印稿,有遗嘱人(90岁)亲笔签名,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虽然有两名律师对遗嘱人在此遗书上的签字予以见证,但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改判有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观点各异,主要有:自书遗嘱说、代书遗嘱说、折衷说、独立遗嘱说、无效遗嘱说等。现今,电脑办公、文字处理已成为常态,打印生成的遗嘱字迹清晰,易于了解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打印千篇一律,不同于手写因笔画特点、书写力度等而有所不同,无法判断是否遗嘱人亲自打印。如果并非遗嘱人亲自打印,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即使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但如果遗嘱人处于年老、病痛状态,也很难判定其是否清晰了解打印稿的内容。所以,打印遗嘱不宜认定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亦不宜一概认定为代书遗嘱,因为遗嘱人亦有自行打印的情况。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格,已不能适应社会实际,进行一定限度的缓和是很有必要的,否则违背遗嘱自由原则,因此,不宜将打印遗嘱认定为无效。有观点认为,打印遗嘱不能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因为打印只不过是书写的另一种形式,与手写并无本质区别。建议扩大书写的含义,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采打印的方式,但应有严格的要求。

笔者认为,由于难以判断打印遗嘱是遗嘱人亲自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故打印遗嘱宜作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加以规定,并规定较为严格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915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将打印遗嘱规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但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则是按照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的。此形式要件要求过于严格,要求有一个见证人即可。因为,如果遗嘱人自行打印并签名,有一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此事实足够。如果由他人代为打印、遗嘱人签名的,该无利害关系的代书人签字亦足以见证此事实。既要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也要做一定限度的遗嘱缓和,规定过于僵硬、严格的形式要件,不能准确反映社会民众的需求与认知。

二、电子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遗嘱

关于何为电子遗嘱,目前尚无统一说法。大体之意是,人们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包括微博、博客、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表达自己的遗愿。采此途径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卢显竹哥三个,大学毕业都工作在外地。老大、老二均已娶妻生子,只有小弟至今未婚。小弟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今年父母双双病逝,逝世前他们通过电子邮箱给三个子女发过一封关于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的正理函(遗嘱)。写明上述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所有,注明了年、月、日,并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的遗物,他们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这份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数据电文在交易中的作用突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规定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但由于通过博客、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发布遗嘱信息并不一定是遗嘱人本人,亦无从有确定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因此,不宜认定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有录音、录像等视频材料佐证的,可认定其法律效力,然而这就不是电子遗嘱,而是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了。

三、网络遗嘱在具备条件下可认定为有效

2010年北京迦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网站“人生黑匣子”,推出了针对遗嘱的私人网络服务。用户向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公司提供给用户一个唯一账号(网络遗嘱保管箱),用户可以将遗嘱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较交给指定联系人。据报道,该网站运行3年时间,就有30万名用户,用户主要是大学生,30到40岁的白领以及一些病人。 网络遗嘱的产生依赖网络技术、电子设备、网络保管箱、云存储技术等,这种云存储技术是一种新型的数据存储技术,通过集群应用和网络技巧分布式,对不同类型的网络存储进行组合,形成网络存储及应用的产品。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争议很大,不少人持否定意见。此种网络遗嘱是否有效?

此类遗嘱对于认定遗嘱人真实性方面存在以下困境:1.无法确定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因为网络遗嘱服务商只要求提供虚拟用户名,而不要求身份证等身份信息的验证。无法得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即使有身份验证,如同电子遗嘱,并不能确定上传遗嘱即是用户本人。2.遗嘱人的电子签名无法通过遗嘱人的生前行为加以确认,也无法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加以明确,因此很难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真实。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的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 3.网络遗嘱备份不能成为有效遗嘱。有些网络服务商在其“遗嘱备份”目录上注明是将用户的遗嘱和重要文件以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以做备份。但由于服务商不具有公证人的资格,其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此备份不具有法律效力。服务商亦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其没有在场见证用户撰写遗嘱、上传遗嘱的全过程。

笔者认为,网络遗嘱并非完全没有可能成为有效的遗嘱形式,立遗嘱人通过扫描、拍照、复印等形式将遗嘱上传到网络保管箱,可视为自书遗嘱的一种新的形式。但是因为网络保管箱具有数据后台,其安全性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规范和约束:认定网络遗嘱服务商的资质和准入门槛;对用户采实名注册和身份认证;设计专用的电子签名,确保用户的真实性;线上服务和线下服务双重审查确保网络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与推广,亦可使网络遗嘱成为一种新类型的遗嘱形式。2013年3月21日,中华遗嘱库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7年底,已登记保管8.2万份遗嘱,其成功经验可借鉴和运用。

四、新增加规定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遗嘱并不是新类型的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的存储介质或者说录制载体一般认为是光磁存储材料,如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鉴于其容易被伪造、篡改或重新剪辑、合成,因此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录音的整个过程中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完毕后密封保存,封口上须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共同签名和日期。然而,录音遗嘱很少有人使用,司法审判中也是因为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现今,人们可以方便快捷的使用相机、手机、手表甚至眼镜来记录事件,并且能储存在光盘、U盘、云资源等新型载体中。如果遗嘱的录制采用上述工具,然后制作成视频,通过完整的声音和连贯的影像传达信息,就能把遗嘱人的真实意志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类型之一,相较之下,《继承法》的规定明显落后了。

《民法典·繼承编》(草案)增加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916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基本与现行法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相同,可视为是录音遗嘱的进阶版,同样需要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基本信息、遗嘱内容、日期。录制结束后,经遗嘱人校对、验证并封存。遗嘱人去世后,在继承人、受遗赠人、见证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在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开启和播放录音录像遗嘱,以保证音像遗嘱的真实性。

五、结语

《继承法》颁行至今已有30多年,期间没有修订过,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随着人们财富的日益增加,私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会理性地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去世后的遗产,平衡关系人的利益。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介、电脑技术等的广泛运用,也使人们得以方便、快捷地表达遗愿。《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的修改、完善已迫在眉睫,《民法典》的制定则是契机。综上所述,增加规定的打印遗嘱设一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即可,增加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与现行规定的录音遗嘱形式要件相同。不承认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网络遗嘱在以后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发展为独立的遗嘱形式。这既遵循遗嘱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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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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