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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乾时期苗例法律地位研究

时间:2019-08-07  点击:755


       

摘 要 雍正时期展开的大规模“改土归流”过程中,统治者试图通过降低苗例的法律地位,统一使用内地法律,将苗疆纳入直接统治,导致大规模的苗民起义。乾隆时期转为“因俗而治”的善后策略,在采用安抚政策治理苗疆的同时,通过增改苗例条文,重新确认其法律地位,使得清廷在苗疆的行政治理归于稳固。

关键词 苗例 法律地位 雍正 乾隆 大清律例

作者简介:伍星尧,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31

雍正、乾隆执政时期,清廷一方面不断尝试加强中央政府对苗疆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因苗疆复杂的人文地理情势而做出“因俗而治”的种种妥协。在此背景下,作为苗疆习惯法存在的苗例,在法律地位上也经历了相当程度的起伏。对雍乾时期苗例法律地位变化的研究,可使我们对清代少数民族治理的思想有更深入的了解,对多民族国家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集权尝试:雍正时期苗疆中央化的探索

(一)历代苗疆治理经验在清初的延续

1. 清代以前苗疆治理状况

明朝以前,苗疆所辖区域是长期处于边陲的“化外”之地,虽然长期受内陆汉人的影响,却少以政治直辖的形式受到中央政府的管辖,直到明代平定云南,并于永乐年间分设贵州、湖广、云南承宣布政使司,苗疆的边陲属性才开始淡化。虽然如此,明代政府对苗疆的控制力度依然薄弱。以贵州承宣布政使司为例,所辖的水东、水西,是完全不同于内地直辖省份的半独立奴隶制王国。此类土司虽然名义上为朝廷所统辖,实际上却归、叛不定。明代天启年间声势浩大的奢崇明、安邦彦之乱,即由四川、贵州少数民族土司牵头挑起,前后战乱竟然持续数十载。

2.清初苗疆的治理概况

清军入关之后,其政权所控制的领土及人口数量急剧膨胀,旧的部族行政机构尚不足以对如此庞大的区域进行完全的控制,更无法顾及苗疆。另一方面,明王朝残余力量在江浙的防御瓦解之后,剩余军队同张献忠大西政权残部一同涌入西南,之后又合为一体,联络当地土司共同抗清,接连掀起几次反清高潮,对清廷统治的稳定产生了巨大威胁。此后又有吴三桂就藩云南,并于康熙十二年(1673)反叛。处于清廷、南明永历朝廷及吴周政权之间的苗疆土司,成为了各方势力争取的对象。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初统治者对苗疆主要采用“绥抚”策略,力求保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稳定。为维持当地驿站道路通畅,政府对苗疆内的地方官及驻军进行了大力约束,以免双方产生摩擦,激起民变。如顺治初年即有户部右侍郎王弘祚针对苗疆治理上疏认为“(滇黔土司)宜暂从俗,候平定后绳以新制”,主张尊重当地习惯法的苗例,对苗疆地区采取较为平和、放任的治理政策。即便到了康熙二十五年(1686),西南吴、耿、尚三藩及台湾郑氏皆已平定,东北与沙俄进行之雅克萨之战中清军业已占据优势,西北的准噶尔汗国同清王朝的冲突还未开始,康熙皇帝面对云贵、四川广西督抚一并上书请求征剿苗疆土司一事,仍然以“朕思从来控制苗蛮,惟在绥以恩德,不宜生事骚扰”为由拒绝。

综上,在顺治、康熙时代,清廷的主要精力仍然放在中國本部及满、蒙边界。对苗疆区域只求安定,采取了“绥抚”策略。在社会治理上向苗人的习惯法妥协,任苗人内部按照惯有的苗例处理纠纷。

(二)雍正时期对苗例地位的弱化及苗汉同法而治的尝试

雍正继承皇位后于雍正元年(1723)提出“兴利除弊,以实心行实政”的主张,针对康熙末年清廷中存在的诸多内外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洗涤积习”的改革。

雍正初年,苗疆各地土司利用苗例维持着一套森严的等级制度,并对百姓横征暴敛、残酷压榨,造成“有贪纵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贰”的恶劣局面。在这种情形之下,苗疆地区虽在顺、康时代没有大规模的叛乱,其境内各民族社区之间的械斗却延绵不断。由于地势复杂,大量在内陆犯罪的流贼、强盗涌入藏身,直接威胁到当地道路驿站的安全。 苗疆地区驿路不能畅达,对清廷在云贵川的统治形成了致命隐患,迫使雍正皇帝于雍正三年(1725)言明“各省土司承袭,例取宗图册结,邻封甘结。由该管地方文武官,以次申呈督抚具题,乃地方官往往藉此居奇,将其印信封固,勒索陋规,不为请袭,甚有数年不能用印管事者,遂致部族番目,专权生事,互相争夺,酿成仇杀,最为隐害”,正式开始着手解决苗疆的治理问题。

决定开辟苗疆之后,雍正即命心腹大臣鄂尔泰总揽其事,后者在勘察苗疆各地情况之后,提出“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相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的主张,认为整治苗疆重在统一政令,使得域内各级行政机构建制完整,法令规范,为此不得不进行统一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鉴于此前默许苗人沿袭旧俗循例,听任其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治理手段在事实上同“统一政令”的方针相违背,鄂尔泰开始从法律层面着手,以“归并事权”为目标,对苗疆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立法约束。

首先对沿袭自明代的土司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制定法律条例重新界定土司的权力范围,大力推行流官统治。如《大清律例·吏律》中即有“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岁者,许令本族土舍管理印务,侯岁满日具题袭替。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告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一条,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土司承袭制度进行了标准化的规范。除此之外,雍正五年(1727),水西安氏土司安承爵之女安凤英承袭爵位,雍正帝随即下令:“其阿都宣抚司、阿史安抚司、及纽结歪溪等土千百户、共五十六处,一并改流,近卫者归卫管辖,近营者归营管辖,并择番苗之老成殷实者,立为乡约保长,令其约束。”雍正六年(1728)彭肇槐上书愿“改土归流”,雍正帝对彭肇槐即“著授为参将,即于新设流官地方补用”。这些实例,都是对土司所控地域和其头衔官爵的世袭性质进行的不同程度削减,而在其辖区施行流官统治的行为,也意味着土司的统治为内地流官法条所取代。

另一方面则主要围绕取代苗例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地位和功效展开。清军于雍正五年(1727)开进苗疆之后,鄂尔泰即上疏《经略苗疆事宜》诸条文,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习俗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治理苗疆的建议,其中要求苗民订立地契、纳粮当差、苗人犯重罪不予用苗例而改由文武官员会审等诸项,同内地法律已无太大差别。尤其是其中有关苗人犯罪一项事宜,已由康熙时代的“苗犯轻罪者,听土官发落。犯命盗重罪者,土官拿解,道厅审明拟罪”改为直接经文武会审,实际上消灭了土司借口法律条文后附引的苗例对罪犯进行偏袒徇私的可能性。雍正时修订《大清律例·刑律》,有“凡承审土苗案件,俱以获犯到官日为始,照内地期限审结。限满不结,照例咨参接扣,限期完结。如仍不审结,该督抚照例题参”的具体规定,特别指出苗人中有“犯军流徒罪,折枷之案”大罪而应论死罪的,应当“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直接从法律层面否定苗例以牛马抵偿死罪行为的合法性,使得苗、汉两族案件得以“一体审办”。以上措施,在立法层面上精简了法律条文,弱化了苗例的法律效力。

二、因俗而治:乾隆时代苗疆治理的继承和妥协

(一)乾隆时代苗疆地区的治理

在雍正年间开拓苗疆的过程之中,由于清朝上层对于苗疆实际情况的了解不足,又对开进苗疆驻扎的各地清军军屯勒索苗民过度放纵,对苗民尤其是距离汉区较远的“生苗”贸然归用内地法律,最终诱发了以包利、红银等苗疆头领为领袖的雍乾苗疆起义。对此,雍正皇帝不得不承认“实无对被害之灾黎也”。

“改土归流”政策所带来的副作用,迫使雍正皇帝的继承者乾隆帝在对待苗例的问题上不得不进行反思,提出“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方为良法”的构想。乾隆皇帝不愿意放弃雍正时代开拓苗疆的方针,但全盘改用汉制,背弃苗俗,苗民起义又延绵不断。于是,清廷开始对苗疆区域施行“因俗而治”的政策。

已经使用流官统治或正在“改土归流”的地区,在加强流官统治,推动“移俗易化”的同时,加派军队进行弹压。如理塘地方,乾隆十一年(1746)“安设土兵三百名”,随后又“复经改设马兵,分防一十九卡”,将土兵改为战力较强的骑兵,使得当地“自分卡以来,顽番向日出没为害者,均知畏惧,敛迹不出”。

对待汉化程度较低,尚处于开拓中的“生苗”族群,则依靠苗疆土司来管理。乾隆三十一年(1766)上谕写道:“各土司自二品宣慰司至把总,蒙恩世袭,至土目亦有分管地土,夷民之责,伊等遇有外侮,自应勇往捍御。”此谕中特意对各地土司“分管地土,夷民之责”进行了说明,其实质还是希望通过形式上尊重苗例,使得这些当地土司能够配合鞭长莫及的清朝政府,对待叛乱入侵等事能够“勇往捍御”。此外,乾隆时期在处理土司的具体事宜上,亦更显宽厚,乾隆九年(1744)土司马溶“妻妾子侄,被马泽夺袭致毙,怀疑报仇,误抢万工堰汉民,致烦兵力”,按照律法应当治罪,而乾隆皇帝以“究因心恋旧土司起见,即万工堰滋事,并未同行,今夫妻父子,乞哀伏罪,情尚可原”,对其予以原谅。除此之外,对待改土流官,亦待遇较宽,乾隆四十八年(1783)土田州知州岑宜栋“于伊子岑照科场舞弊,平日不能拘束管教,吏部议以革职”。乾隆也以“念其于伊子嘱托代请传递之处,究不知情,且承袭土官已久,并无过犯,未忍遽行褫革”为理由,使得岑宜栋能够“仍留本任”。

(二)乾隆时期苗例的增改

于乾隆初年进行《大清律例》的重新编撰,有其社会经济及政治的客觀原因:其时距满清入关已经接近百年,清朝在关内中国传统省份的统治已经较为稳固,而受到明末战乱摧残的各地也逐渐开始恢复,社会经济随之开始发展。同时,清朝对西北、西南开边拓展,各民族地区皆纳入同一王朝麾下,自发的交流更为频繁。这一切都使得原有的、嫁接于《大明律》之上的《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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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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