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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问题中的女性权益保护

时间:2019-07-24  点击:744


       

摘 要 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一種非常丑恶的社会现象,从本质上来讲,家暴是对女性的不平等的表现。由于女性本身身体和生理等方面的劣势,女性在自己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经常是处于弱势的一个群体,因此在家庭中女性的人身安全,经济权益更容易遭受到侵害。而且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被曝出的越来越多,从以前的私密隐蔽型转变为现如今的社会公开型,对女性造成的伤害令人发指。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侵犯的女性权利,家庭暴力的特性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女性面对家庭暴力,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些途径,以及社会各界采取怎样的措施更好地阻止家暴,帮助女性维护权益。

关键词 女性权益 家庭暴力 维权

作者简介:黄熙悦,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91

家庭暴力现如今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仅是对男女平等的一种破坏,更体现为对女性本身的一种歧视。家庭中对女性权利所造成的侵害,不止是简单的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事件,它更是对女性基本人权的一种侵害行为,以及对女性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种严重侵害行为。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维护女性的权益不仅是社会文明建设发展的一种表现,更是社会法治建设进步的一种体现,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侵犯的女性权益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人身权利的侵犯

女性的人身权利作为一个女性基本和首要的权利,是确保任何女性可以正常生活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女性参与社会活动,享有其他权利的一个必备条件 。而在家庭暴力产生的捆绑、殴打、性虐待、伤害身体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侮辱他人人格等行为中,遭受伤害的对象往往都是女性,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对女性基本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行为。

(二)家庭暴力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侵犯

女性基本人权中一部分组成就是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婚姻家庭权利是女性基本的人权在私生活领域中的一种主要体现。女性在自己的家中遭受来自家人的家庭暴力就如同在公共场所中遭受到来自于不熟悉的人的违法伤害,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社会应该平等对待家庭暴力与别的形式的暴力行为,来保障实现女性基本人权的实现。

(三)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平等权的侵犯

女性人权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男女平等,女性和男性都平等的享有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平等的权利和责任,而对女性产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建立在男女之间在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不平等的基础上,这种暴力的行为就是从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实际地表现出来,将不平等转变成为一种现实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性

(一)隐秘性

家庭暴力往往是产生在家庭的内部中的,不为外人所知,但在一些特殊时候也会发生在公共场合。有一部分的女性长期遭受家暴,但始终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碍于家丑不可外扬,一直在默默忍受,使得施暴者长期以往更加地肆无忌惮地伤害女性 ;而且还有一部家庭即使被发现了家暴行为,也经常因为外人不好干预他人家务事等理由而被忽略。

(二)伤害不可测定性

家庭暴力的爆发往往是出于一时气愤,具有一定的冲动性,而受害者对家暴的发生也没有很好的预见性和可以控制的能力,因此会导致女性遭受到严重伤害。家暴形式多表现为殴打导致的身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隔离、孤立等,而且经常是多种暴力形式常一块出现,且反复发生,对女性造成的伤害就越来越重。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家庭暴力不仅威胁到受害者个人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地伤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容易产生恐惧害怕,自卑绝望等消极的坏情绪心理。当女性不能忍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会通过离家出走、离婚以及以暴抗暴等途径来摆脱暴力伤害。在不能够有效及时地阻止暴力行为发生,以及受害女性完全不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时,在长时间因为遭受暴力而产生的扭曲心理下,极有可能采取故意杀人来阻止自己被继续伤害,从而可能会导致一个完整家庭破裂和毁灭。

而经常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也严重地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会导致孩子恐惧,憎恨等心理的产生,使其变得自卑、孤僻,不利于小孩的学习和生活,更甚至于会导致孩子离家出走、荒废学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非常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关注家庭暴力,维护女性权益至关重要 。

三、面对家庭暴力,女性维权的途径与难点

(一)女性维权的途径

为了切实地维护广大女性的人身权益,我国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女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向相关单位寻求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中明确规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相关代理人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基层单位求助与投诉。这些相关单位在接到反映后,将会依法给予受害女性帮助,对事件进行处理。

2.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这两个国家机关在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者或其他人相关报案后会及时出警,阻止家庭暴力,然后依法调查实际情况,依法取证,协助受害女性就医、鉴定出受伤情况。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满足相对应条件的情况下,还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来申请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3.远离施暴者,暂住临时庇护场所

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时可以暂住当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临时的庇护场所的设立就是为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的一些生活帮助,让受害女性可以第一时间远离施暴者,远离家暴危险,报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二)女性维权的难点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社会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来维护和保障女性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维权问题仍旧是非常艰难的。

1.举证困难

当女性面对家庭暴力纠纷时,第一个难点就是受害人举证极其困难,受害人受老旧思想的影响,不愿意家丑外扬,当面对家庭暴力行为时,一味地忍辱求全,更不会想着去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会去保存证据,在施暴者否认自己家暴行为的情况下,受害者经常是没有任何的证据来为自己证明。

2.家暴行为存在作证困难

许多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虽然及时地向基层的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提出了请求,但有的部门会认定这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不宜深入处理,往往只是简单登记,未进一步做调查,只是进行口头批评,并没有采取措施来固定证据,以至于暴力行为的事实真相不能被深入细致的调查和记录,最终受害者无法被法院取信。而且与受害者相关的邻居亲戚,知道事实真相却碍于人情不敢为其作证。

3.家暴认证的现实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家暴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受害女性很难将一般的夫妻之间的内部纠纷与家庭暴力行为分辨开,对于一般夫妻纠纷中存在的轻微暴力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公安机关很难来界定是否给予处罚,并且在法院审判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性质也难以定性。

四、帮助家暴受害女性维权的社会措施

(一)不断地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

国家和社会各界要不断地完善并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精准性,加强对女性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女性的法律知识水平,培养女性的法治观念,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让女性在遭受伤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

反家庭暴力法在解决现如今社会存在的家暴问题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一些法规定并不能够满足一切的社会现象,必然会有一些法律上的漏洞会被不断地发现。 随着社会地不断向前发展,国家司法机关应该不断充实在女性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更加完善,有效的相关规定,形成一个全方面的可以维护女性权益的有效法律体系。

(三)社会各界协同合作

社会各界要协同合作,改变人们把家暴认知为家庭内部私事的老旧思想,不断地提升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执行自己作为基层单位与执法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保护。

五、结语

社会要想稳定和谐离不开每一方家庭的幸福和谐,现如今,在面对家庭暴力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相关的规定与措施已经在不断地在完善和进步,但是我们也都明白,家暴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我们也应该不断地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以及从社会立法、执法等各个方面努力,形成一个既可以有效预防家暴,也可以制裁家暴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促进家庭幸福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王英.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女性维权思考.中国经贸.2017(30).第66页.

王雨辰.面对家暴该如何维权.北京日报.2018年11月28日,第18版.

张华月.浅析家庭暴力中女性权益的保护.中国经贸.2012(33).第172页.

古丽努尔·麦麦提江.反家庭暴力法视域下少数民族女性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国经贸.2018(12).第234页.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丛梅.反家庭暴力视阈下的女性受害与维权问题探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4).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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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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