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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制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时间:2019-06-15  点击:776


       

摘 要:春秋战国时期,为顺应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需要,儒家思想在著名的“百家争鸣”中诞生。面对当时社会大变革,社会秩序混乱的状况,儒家为恢复旧有秩序,在法律方面提出一系列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主张。随着社会的变化,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儒家思想绵延了数千年,在实践中与法制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给我国传统法制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思想;法律内容;司法制度

一、法律思想的儒家化

儒家思想以继承西周的“礼治”和“明德慎罚”为基本特点,因而在法律方面主张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而随着历朝历代的变更,虽然各个朝代所采取的立法思想各有不同,但从汉代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隋朝的“以德代刑”,唐朝的“德本刑用”到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可以看出各个朝代在儒家思想“明德慎法”的指导下一以贯之的体现。也就是说,在都重视在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儒家思想的立法理念要求统治者以道德教化治理国家,以得民心。也正是因此,各国法制在推行实施中少了一定的阻碍,拥有了良好的民众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使法制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二、儒家思想对法律内容的影响

(一)在行政法律规范上的影响

对于当时封建社会下的中国来说,历朝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势力,迫切地需要达到维护封建大一统和维护专制王权的目的。在儒家思想“亲亲尊尊”的指导下,历朝不断地强化皇帝制度,从而对于严重侵犯皇权的犯罪将会集中起来严加惩处,通过法制彰显皇权的至尊地位,使得此类刑罚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更好地维护皇权统治下政治秩序的稳定。

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官僚制度经过历代的发展,到汉朝时已经趋于完善,而在官吏任用的选拔方式上最能体现出儒家化的思想。在“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下,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吏的选拔工作。因此,沿用了隋朝科举制度进行官吏的选拔,有利于选拔出的官吏拥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与政治能力,能够为国家做出贡献造福百姓,而这又恰恰体现出了儒家思想中重视“人治”的理念与“贤人政治”的推论。不仅如此,不断完善的科考制度更是为了官吏的高素质提供了保障。诚然,儒家思想对于传统法制的影响是具有两面性的。明清时期,随着儒家学派中程朱理学的僵化,儒家思想指导下职官制度的退步也给社会的进步带来了阻碍。

(二)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的影响

在儒家思想中提倡“德治”则要求统治者要以民为本,以民本思想治理国家,因而要求统治者“富民”“裕民”。例如通过立法对土地私有制予以保护,农耕家庭能得到对土地经营自主权,有利于提高积极性,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稳定小农经济式家庭的稳定。不仅如此,某些朝代还通过经济立法保护农业生产,减轻田租负担,组织兴修水利,也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关注了民生。不过在一定程度上,朝廷丧失了一部分对土地的完全把控权。

但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始终是为维护地主阶层的利益而服务的,所以统治者以儒家思想中的纲常礼教来指导制定婚姻家庭法律。通过制度中“七出三不去”等具体规则,来明确家庭成员中女性的不平等地位,竭力地维护父权和夫权,有利于保证皇帝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中映射出的男性氏族的权威。

(三)在刑事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从刑罚的惩罚原则上看,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制定法律时需从亲本位出发的思想观念,坚持以“礼”为核心的“亲亲为大”的原则。要求人们在法律与亲情发生相冲突时,在犯罪问题上反对父子相互告发,将礼的要求写入法律,更加提升了“礼”在百姓生活中的地位,不过也使得古代法制的角色定位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混乱。但同时这一思想也适用于老幼废疾罪行减免的原则,也体现出国君的仁政的治国理念。此外,对于儒家思想中的要求严格遵守等级名份,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进儒家化主要体现在“八议”入律和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以身份等级的不同对应不同的處罚制度,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属的社会等级秩序。逐渐的,法与礼在越来越多的方面相互结合。

且随着儒家思想在传统法制主导地位的确定与稳固,刑罚种类中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变也更加完善,以劳役和笞刑取代肉刑,刑罚的区分程度更加合理,更多地考虑到传统社会中的习俗观念,使刑法的残忍手段向文明人道德方向发展。同时在“德本刑用”的指导下,尤其是唐代在用刑上追求“务在宽平”,刑名条例减少,对死刑的处决方式更为人道,显示了儒家思想中对人的仁慈与宽容。

三、司法制度中儒家化的体现

自西周以来,与法家“一断于法”相悖的恤刑原则在各朝代的继承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统治者开始更加审慎地对待每个人的生命与死刑罪名裁量的决定。从汉代的“录囚制度”,隋朝的“三复奏制度”到唐代的“五复奏”与清代的“秋审”“热审”,皇帝亲自审理案件、反复的案件复核与复核次数的增加都代表着一份谨慎,而不是无道德观念下的草菅人命。

而囊括了大部分的儒家法律思想,最大的体现就是在汉代以原心定罪为主要原则的《春秋决狱》。人们根据自己心中对于“礼”这一核心的儒家思想的认识全面地要求自己的处事行为是否符合“礼”的原则,而不止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高标准的道德水平去评判案件的刑罚程度。而这恰恰是与现代社会法律下,道德在现代法律中与传统法制层次不同的原因。

四、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制产生的深远的影响,渗透到了法制的各个过程。从立法思想到法律内容再到司法实践都能看出儒家思想强调以“礼”为核心的影子,注重家庭伦理、等级地位、明德慎罚等观念。同时,这也反映出在法制下,儒家思想要求统治者以仁爱之心去统治社会同时,也要求无论身份高低的人民能以“礼”去约束自己,以此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社会下的皇权政治。

参考文献:

[1]任红.论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及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兰台世界,2008(24):59-60.

[2]王云飞,刘宣池,罗浪,丰霏.儒法思想与中国法制研究[J].大连大学学报,2004(05):92-95.

作者简介:

张仪如方(1998~ ),女,汉族,广东深圳人。学历: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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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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